2008年2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事实婚姻调解不成只能判决离婚

  案例实录:原告邵某诉称与被告1983年认识,于1985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近年来,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,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
  处理结果: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,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
  法官点评:原、被告未登记结婚而于1985年同居,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。我国在《婚姻法》修订后是有限度承认事实婚姻的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: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—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。但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,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,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。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,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,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,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,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判决准予离婚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开声祥